学生组织

武汉纺织大学生物工程与健康学院心理工作站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促进学院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规范化、专业化和科学化,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基本建设标准(试行)》(教思政厅[2011]1号)、《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基本建设标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心理工作站旨在面向全院在校生普及心理健康知识,促进学生主体性发展,提升学生心理健康水平,构建和完善我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四级网络体系。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学院心理工作站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总体要求,负责本学院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制定本学院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计划;组织参加相关专业培训,提升工作站的专业工作能力;负责本学院学生心理联络员管理与指导;建立朋辈咨询队伍,为本学院学生提供基础咨询服务;做好重点学生档案建设与管理,规范学院心理危机干预工作体系。

第四条 学院心理工作站工作人员主要由站长,副站长,各班级心理联络员及朋辈咨询员组成,其中站长由分管学生副书记担任,总体负责本院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副站长由学院心理辅导员担任,指导并管理学生开展各项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各班设置1名心理联络员,并确定1名学生任学院联络员负责人,负责班级心理健康教育的宣传,发现学生中的心理困扰并及时上报;选拔5-10名学生组建本学院朋辈咨询队伍,朋辈咨询人员需参加培训考核,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三章 队伍建设

第五条 心理工作站人员主要由教师队伍和学生队伍组成,教师指导并管理学生,在院内开展各类心理健康教育活动。担任心理工作站的指导老师,应担任辅导员1年及以上,具有心理咨询师资格证或参加过湖北省心理健康教育相关培训,了解大学生的心理特点和需求,掌握大学生心理发展的规律,无岗位调动情况需至少连任2年。

第六条 心理工作站教师队伍积极申请并参加心理相关专业培训,将心理工作站教师队伍的培训计划纳入学院师资队伍的培训计划。保证心理工作站教师队伍每年接受一定学时的专业培训,每年至少参加2次专业交流,积极开展心理相关调研工作,维护自身心理健康,提高专业工作能力。

第七条 积极参加并组织面向心理联络员及朋辈咨询员的培训交流活动。通过案例分析、现场模拟、共同讨论、知识讲解、案例督导等多种学习形式对选拨出的学生心理骨干队伍进行心理健康教育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培训与考核,成为大学生心灵沟通的良好桥梁,对身边需要心理帮助的同学给予心理开导与支持,提供同龄人之间的心理援助,传递互助关爱的“阳光”,构建有利于大学生积极成长的温暖氛围。

第四章 心理健康教育活动

第八条 积极参加并组织相关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围绕“5.25大学生心理健康日”和“10.10世界精神卫生日”为核心的心理健康教育月主题教育活动,全年开展至少2次心理主题活动,根据学院自身特点,不断创新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形式,积极营造良好的心理健康教育氛围。

第九条 开展大学生团体心理辅导活动。继续深入推广团体辅导式班会,切实保证全年落实到每一个班级。针对不同学生群体的需求,通过心理素质拓展活动及宿舍关系、班级凝聚力等系列团体辅导活动,促进参与学生探索生命,优化心理素质。

第十条 充分利用学院网络、微博、微信、橱窗、报纸、板报等宣传媒介,广泛开展心理健康宣传教育普及活动,通过加强学院文化建设,增强学生自我心理保健意识,促进其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

第五章 心理工作站条件建设

第十一条 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场地建设。根据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特点和学院心理健康教育的实际要求,建立独立专业的心理工作场地,面积10-15平米,配备基本咨询设施,布局合理,以保证满足学生接受心理辅导和谈心的需求。

第六章 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

第十二条 根据心理健康状况普查结果,建立学院学生心理健康档案,对心理普查中筛出可能存在严重心理问题的学生,主动做好心理危机预防和干预。对于曾经有过自杀经历、有严重心理疾病的学生,以及患精神疾病处于康复期的学生做好跟踪记录和干预档案,尽最大努力将可能出现的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十三条着力提升心理联络员和朋辈咨询员对心理问题的发现和识别能力,给予力所能及的帮助,向有咨询需要的学生介绍求助途径,并及时向心理工作站站长和副站长反映。发现严重心理问题的学生,应及时指导学生到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和精神疾病医疗机构就诊和治疗。对有严重心理危机的学生,应及时通知其法定监护人,协助监护人做好监控工作,并及时将学生按有关规定转介至精神疾病医疗机构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积极开展生命教育和励志教育,提高大学生对心理危机事件的认识和应对能力。一旦发生心理危机事件,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大学生心理危机事件的善后工作,重视对心理危机当事人及其相关人员提供支持性心理辅导,最大程度地减少心理危机事件的负面影响,不断提升本院学生对心理危机事件的应对及处理能力。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生物工程与健康学院心理工作站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讯员:刘奕 信息来源: 阅读: 发布日期:2023-10-28 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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